《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审批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桂安监管[2006]36号)
二、审批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小于0.6米),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10米范围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设施,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党政机关、军事重地、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5.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一般不少于2只5kg干粉ABC灭火器),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负责人安全负责制。制定有完善的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包括场所权属:属租赁的需注明业主和租赁合同期限、经营面积、申请专店或者专柜经营、人员配备情况、现经营的主要商品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等)。
5.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安全条件符合审批条件第4点要求,示意图以零售场所为中心,标明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其它场所位置,比例尺为1:2500)。
6.零售场所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7.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具的配送意见书。
以上材料内容必须详细准确、真实有效,并统一用A4的白纸张竖式、打印、书写或复印(一式二份),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规范、无涂改。
四、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