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创业资助(2)
此外,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可获奖励。见习单位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学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6个月之后,按每人500元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见习单位同时可申请“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创业资助达4000元
对于想创业的毕业生,我市也有许多扶持政策:对毕业两年以内首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每年给予最高8000元的财政资金扶持;对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就业创业的政策也都惠及我市高校及我市生源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金额最高达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贷款总额最高为50万元。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进入“数据库”才可享补贴
毕业生须注意的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升学、留学、应征入伍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的高校毕业生不列入补贴范围。
我市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作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认定依据。未进入该数据库的,不能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补贴。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跟踪、管理户籍在本辖区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及时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介等服务。数据库开放公共查询平台,可提供高校毕业生自行查询本人就业状况信息。
高校毕业生对本人就业状况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查询。如本人认为符合《通知》规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条件,但未能进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的,可持接收本人学籍档案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材料和个人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录。
困难毕业生多次拒绝就业的终止补贴资格
各项就业补贴如何申请和领取?据了解,各项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由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的《 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网上操作。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见习单位要登录该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并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相关补贴。如发生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结束见习的,应及时向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并终止所享受的补贴。
如发生恶意骗取补贴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贴。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在领取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终止其继续享受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