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考核制度的一些问题(3)
5、 工作中较少发生关系的部门之间不搞互评,互相之间有工作关系的部门 之间互评时,要针对"关键接口指标"进行评议,而不搞泛泛之评;工作上无接触的部门不参加对公司领导的评议;工作上无接触的领导不参加下级干部的评议;允许评议者在对被评议者或被评议者不了解的情况下注明"不了解",等等:这些都可以撇去评分中的一些水分和泡沫,增加评分的严谨性和客观性。
6、 建立涵盖全面、要求准确的岗位责任制,使评议有标准可循。同时尽量 使评分标准变得易于把握。前面说过,评分中的主观性有客观原因,即评分标准难以把握,特别是素质评判和业绩质量评判。设计中可以努力使它们变得比较具体、量化、易把握。
7、 提高评议人员素质。这里就包括了对各部门主管、公司领导乃至全体参 与评议人员在品德、能力和见识方面的要求,在培训、选拔、任用、考核等方面都要注意提高其在考核工作上的品德和水平。这一条实际上做起来很费功夫,而且难以见效,但仍是不得不认真去做的事。其中有两个问题要特别注意:
一是考核时的要求应符合交代工作任务时的要求。上级给下级布置工作,要提出明确要求,事后也要按照这个要求去考核。但实际上的情况往往是,属下按照要求完成甚至超出原要求完成了,考核时上级的要求又变了,往往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果不但使下属遭到不公正待遇(拿不到应得的分数甚至低于应得的分数),更严重的是挫伤了下属的积极性,使下属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更不利于鼓励员工创造性地、超标准超要求地做好工作;有些主管可能对这种做法自以为得计,实际上对公司却会后患无穷。
二是要严格分开业绩考核与素质考核。实际情况往往是,当下属完全完成甚至超标完成了工作任务后,主管在进行业绩评分时又加进对下属综合素质或主观印象的评议,挑出员工非业绩方面的缺点扣分,使下属有苦难言;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在考核制度中将业绩考核与素质考核严格分开,而且要要求所有主管和领导在具体评分时将二者严格分开,避免使被评议者遭受不公正待遇,积极性遭到挫伤。这两点至为重要。
8、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同时体现企业对考核工作的重视,企业应成 立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考核委员会,其人员组成要充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由于考核标准的改进和考核者素质的提高都难以有较大进展,我们就要明确:我们主要靠评议人员的个人素质,还是主要靠一种体制来保证评议的公正?显然,前一种思路对考评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他们不但处事公正(德),有很强的辨别能力(能),还要十分熟悉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识)。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指望一些个人的良好素质来保证公正,从来都是靠不住的。公司考评人员不可能超脱于任何部门之外,他们自身的工作也属被考核之列,这就使他们很难避免"偏心"的倾向或嫌疑。即使考评人员自身努力保持公正,囿于能力、见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也会力不从心。别人也难免对他们的猜疑。为保证考核的尽量客观公正,同时避免由于考核而使人际关系复杂化,考核委员会应有充分的代表性。这不但符合管理学原理,也符合概率统计学的原理,因为如果我们把每份考核评分表都看作一个样本的话,那么显然,所取样本的数量越多、代表性越广泛,从中得出的统计数据显然也就越接近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