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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工创业注册资本可“分期付款”

《海南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出台,农民工创业注册资本可“分期付款”。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海南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出台。

农民工办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

《意见》要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岗位,要尽量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意见》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为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放宽出资限额。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农民工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

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确保参保的农民工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将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未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并提供预防接种。

《意见》要求,要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工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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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程菲 汪伟平
点击:
发布日期: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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