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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配套法规推出接近尾声仅剩交易规则

创业板配套法规的推出正在接近尾声。

7月3日,证监会负责创业板发审的相关部门诸位负责人首次与媒体见面,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之《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

至此,创业板配套法规只待交易规则出台。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为7月17日,按照程序,此两文件征求完意见并正式实施后,即可受理相关企业上创业板的IPO申请。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如IPO申报材料中增加五项内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保荐人对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发行人自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确认意见等。

招股书则突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及其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相关披露。

IPO申请文件增五项要求

证监会负责创业板发审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IPO申请文件有两个起草原则,一是充分借鉴主板申请文件的准则,《证券法》规定,创业板和主板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实施核准制,主板行之有效的规定在创业板审核过程中继续沿用。

二是突出成长性高、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的创业板特色,考虑推动建立具有责任约束和权力制衡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相关各方责任。

为体现创业板特色,IPO申报材料的目录体系比主板要求发行人增加提供五方面文件。

一是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书出具确认意见。

“加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的信息披露责任,要确认招股书中与之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因为这部分内容是他们提供的。”前述负责人说。

二是增加保荐人对发行人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如果是自主创新企业,保荐人还应说明自主创新能力。

此专项意见将作为整个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并作为发行人整套文件的必备文件,向公众披露,以强化保荐人专业责任和尽职调查义务,促进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性企业自主发展的定位。

三是增加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的确认意见。

“这次为加强发行人股本演变情况披露,对招股书做了调整,只披露目前股本情况,而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要以附件形式单独报送。”前述负责人说。

四是要求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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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于海涛
点击:
发布日期:200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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