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主打风险提示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书“框架”出炉 ———
备受关注的创业板正式进入了倒计时。昨天,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3日至7月17日。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准则都突出了创业板特色,适应创业企业规模小、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的特点,旨在保护创业板投资者。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强化发行人充分披露风险,加大创业企业的风险提示。
针对创业企业和创业板市场风险较高的特点,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在下列方面强化了发行人的风险提示: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以统一的格式与文字作创业板投资风险的板块提示;在首页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此外,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创业企业具有不同于主板企业的风险特征,因此,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对创业企业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提出了新的披露标准,这些因素涉及到行业风险、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风险、业务模式风险、经营业绩的风险、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的风险、债务风险、技术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权)风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变化的风险等。
■募集资金应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
此外,创业板的招股书还体现创业企业募集资金运用的特点,同时强化披露的责任约束。为加强创业企业募集资金监管和体现创业企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对募集资金运用的披露作出明确要求。
比如,明确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安排,应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数额、专户存储安排、募集资金具体用途、预计投入的时间进度情况。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与预计募集资金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说明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安排。募集资金项目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明确说明
创业板与主板对公开发行股票同样实行核准制。因此,对主板申请文件准则行之有效的规定,创业板仍继续沿用。但由于创业板企业具有成长性高、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的特点,为推动建立具有责任约束和权力制衡的机制,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增加了以下文件要求,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
比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责任,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