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妇女创业3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昆明出新政策妇女创业3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今后妇女想创业,将可以享受到一系列优惠及特殊扶持政策了。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从2010年起,市级财政将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妇女创业就业资金,专门用于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通知》提出,全市要力争到“十二五”期间,确保城乡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妇女就业率达70%以上,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建立“昆明市女性创业园”。由各级政府要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场地、夜市一条街等适合妇女创业的场地,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免费提供给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妇女,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此外,也将建立“昆明市女性创业就业实践基地”,组织有创业就业愿望的妇女到基地进行创业就业实践见习,免费提供技术、项目、小额贷款等扶持,帮助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实现创业。
为给妇女就业创造制度环境,《通知》明确,昆明将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政策。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对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进行政策限制,除法定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限制录用女性。
昆明市还要求要落实好生育保险政策,促使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含民办非公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确保女性就业后,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得到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创业妇女均可平等进入,创业妇女从事个体经营的、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允许自行申报,一律不受出资额的限制;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创业的妇女和招用就业困难的城乡妇女的单位和企业,凡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扶持。对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妇女和应届女大学毕业生,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上缴。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