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为被征地农民出台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2)
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结业证书、自办实体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按规定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征地补偿费用提高了
从2010年1月1日起,当年批准的征用土地项目,涉及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作以下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现在的2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转入个人帐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金额,由现在的每亩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统筹帐户;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现在的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此外,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将分三段完成。1999年至2003年为第一阶段,于2009年10月31日完成;1998年前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再组织实施。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劳动适龄人员,即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由个人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保养金。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养老年龄人员,即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且未享受按月领取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保养金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已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低于征地保养金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原待遇停止领取手续后,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