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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详解创业优惠政策(2)

减免行政收费

于法鸣说,创业初期往往是最艰难的阶段,为此,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税费减免的政策。根据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费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中央方面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同时,免收的费用还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在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也有相应减免。

创业税收大力减免

于法鸣告诉记者,为了鼓励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国家提高了所有个人纳税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同时,国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新办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比例为20%。于法鸣表示,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创业人员的关心。从实践来看,这些政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创业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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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博
点击:
发布日期: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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